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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臧某某,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某某,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臧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周英明(13)由被告周某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于2013年3月28日起每半年给付一次;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其中贷款人为原告臧某某的30000元由原告负担,其他债务由被告负担原告不再负担。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我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英明(13)由被告周某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于2013年3月28日起每半年给付一次。3、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其中贷款人为原告臧某某的30000元由原告负担,其他债务由被告负担原告不再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诗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