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平乍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黄姑支行与顾雪峰、平湖市金立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黄姑支行,顾雪峰,平湖市金立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乍商初字第62号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黄姑支行。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虎啸北路西侧。代表人:朱跃良,行长。委托代理人:潘金忠,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雪峰。被告:平湖市金立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陆沼村。法定代表人:孙亚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黄姑支行与被告顾雪峰、平湖市金立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黄姑支行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黄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黄姑支行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宗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