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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广西╳╳公司钦州╳╳局与钦州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XX公司钦州XX局,钦州市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XX公司钦州XX局。法定代表代人XXX,局长。被执行人钦州市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XX公司钦州XX局与被执行人钦州市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3)钦南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钦州市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钦州建行营业部账户(账号:XXXXX)存款人民币XX万元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进行冻结。现本案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广西公司钦州局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钦州市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营业部XXXXX账户中的存款XX元的冻结。二、解除冻结后,扣划上述账户中的存款XXX元到本院账户,以偿还案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朝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