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少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史振华、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民权县“皇宫”洗浴中心男宾换装部无人之际,将常某某使用的6102号衣柜门拽开,从常某某挂在衣柜上的上衣内兜里盗走现金140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帅、仲伟松、白安新、马绍帅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现场照片、领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智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卫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