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现住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负责人韦强,行长。被执行人曾海,男,1970年11月22日生,现住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源生态新城G幢四单元107号。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0)海执查字第7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曾海购买的登记在广西鸿源先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北海市云南路西鸿源生态新城G幢四单元107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223**号】。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被执行人曾海于2013年3月14日主动履行本院(2010)海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曾海购买的登记在广西鸿源先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北海市云南路西鸿源生态新城G幢四单元107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223**号】的查封。二、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