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银德与潘方超、梅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德,潘方超,梅文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21号原告:吴银德。委托代理人:叶一妙、杨利飞,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方超。被告:梅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银德与被告潘方超、梅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银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原告吴银德负担。审判员 丁克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凯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