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方军荣、吴月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方军荣,吴月胜,周青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1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代表人:李昌杰。委托代理人:鲍青。委托代理人:王勤保。被告:方军荣。被告:吴月胜。被告:周青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被告方军荣、吴月胜、周青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管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鲍青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2011年1月24日,被告方军荣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年利率为7.553%,逾期年利率为11.3295%,同时约定复息。该借款由被告周青利、吴月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同日向被告方军荣发放贷款5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方军荣未还款,被告周青利、吴月胜也未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方军荣立即归还原告贷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13695.73元(计算至2013年6月2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吴月胜、周青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暂算至2013年2月23日为11130.03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农户贷款借款合同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拟证明方军荣贷款期限数额及吴月胜、周青利提供担保的事实。2、记账凭证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拟证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的事实。3、代理合同1份(原件)及代理费发票1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被告方军荣、吴月胜、周青利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比照证据的法定要件,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内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借款期满后,被告方军荣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因其未按约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方军荣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的逾期利息及复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吴月胜、周青利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军荣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借款50000元。二、被告方军荣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上述借款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2月23日止的利息11130.03元,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3295%计算。三、被告方军荣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被告吴月胜、周青利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被告方军荣负担,被告吴月胜、周青利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辰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