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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其强与被��行人张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强,张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0416-1号申请执行人刘其强。被执行人张丰国。申请执行人刘其强与被执行人张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3830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物资一宗,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1620元、利��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04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