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庆民与被执行人郎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庆民,郎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汤庆民,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郎申华,男,满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汤庆民与被执行人郎申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珲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庆民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郎申华名下的位于珲春市板石镇柳亭村的房屋产权。现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其居所居住,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