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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蒲白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蒲白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075-2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闵亚民,该局局长。地址:蒲城县尧山路西段。被执行人陕西蒲白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强来,该公司经理。地址:蒲城县罕井镇两仙庙。申请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蒲白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的(蒲)质技监罚字(2012)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被执行人陕西蒲白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20000元,执行费950元,余款部分申请人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表示放弃。被执行人陕西蒲白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对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质技监罚字(2012)第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国建审判员  武原宁审判员  党君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蒙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