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陕西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陕西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5号捷瑞智能大厦8号。法定代表人邓建国,总经理。被告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242号。法定代表人毛继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陕西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