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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4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谢克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克俊,田邦,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474-1号申请执行人谢克俊。被执行人田邦。被执行人常斌。申请执行人谢克俊与被执行人田邦、常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长民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对常斌的赔偿款31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斌的赔偿款31000元的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常斌款275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磊审判员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谈龙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