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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405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某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本院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本院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