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开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崔国军与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菏开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崔国军,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庞群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振强,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才,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原告崔国军与被告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建筑公司)、李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国军、被告万山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振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顺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国军诉称,2011年,被告万山建筑公司从菏泽领将帅府工地承包了一工程,该工程由万山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负责施工,负责人是被告李顺才。2011年8月12日,被告李顺才与原告熟悉,因工地资金紧张,为购买建筑材料,从原告处借款36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当时口头约定很快就能偿还,但是至今未还。原告崔国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万山建筑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欠据没有万山建筑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而且公司不存在第二项目部,被告李顺才不是万山建筑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另外万山建筑公司所用钢筋等主要建材,均有特定的供应商,不允许私自采购,故原告要求万山建筑公司偿还借款无事实根据;2、原告持有借条上的“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印章是私自刻的,该行为可能牵涉刑事犯罪,公司已经报案,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审理原则,中止本案的审理;3、因李顺才没有到庭,对于借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原告是否将36万元的借款支付给李顺才,原告应当举证证实,即使该借条是真实的,该借款应由李顺才个人偿还,与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万山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李顺才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8月12日,李顺才向原告崔国军借款36万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因承建领将帅府12#楼工程资金欠却(缺),今借到崔国军人民币现金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用于勾(购)买钢筋材料,月息2分。万山公司第二项目部,借款人:李顺才。2011年8月12日。”在日期处加盖了“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印章。原告崔国军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李顺才。至今,被告李顺才并未偿还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国军明确表示只要本金,不要利息。被告万山建筑公司承建菏泽领将帅府10#、12#楼的项目经理为国庆民。被告万山建筑公司并没有因该工程设立第二项目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群山向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佃户屯派出所报案,称李顺才私刻万山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公章,并以该项目部的名义骗取他人借款36万元。目前派出所正在初查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工程承包合同、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李顺才以万山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的名义向原告崔国军借款,被告万山建筑公司并不知情,万山建筑公司也未成立第二项目部,李顺才并非涉案工程项目经理,因此,李顺才以该项目部的名义借款,应当认定为其个人借款,由其本人偿还。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崔国军可以要求被告李顺才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因此,原告崔国军要求被告李顺才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万山建筑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崔国军自动放弃借款利息,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顺才偿还原告崔国军借款36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崔国军要求被告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李顺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改勤代理审判员 文广源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瑞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