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巩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巩某某,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军政,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东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