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庆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庆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庆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庆某酒后驾驶豫EXB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安林301省道安阳县水冶镇天池红绿灯路段时,被安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杨庆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胡某某、李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庆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庆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建国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