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典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雅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典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雅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重庆典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1号华宇名都8-8-4,组织机构代码:78745994-9。法定代表人靳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莉,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丹,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雅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7号A座22-2号。法定代表人柴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典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雅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典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典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典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典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玲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