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白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吴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白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吴某申请人吴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某诉称,吴某某系其父亲,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故申请人吴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吴某某于2007年10月离家出走,之后申请人多方寻找,但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26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吴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某某自2007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无音讯,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吴某的申请后,登出公告,现法定的公告期间也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某某死亡。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吴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娄志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婉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