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黄某甲,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钱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玉峰、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8日正式订婚,订婚当日,在双方家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原告父母给了被告5万余订婚彩礼,双方商定于××××年××月××日结婚。到了××××年××月份被告父母提出婚期推迟,原告及父母多次到被告家协商,但终无结果,被告及家人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同意结婚,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073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状称不是事实,缺乏相关依据。原告在所诉婚期之前就已起诉被告。原、被告双方有经济往来,相关证据材料在庭审中举出。原告诉称彩礼只是片面之词,不是事实。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彩礼清单一份,证明被告索要彩礼情况。3、转账电子回单十张及交易记录一张,证明原告转款给被告的情况。4、短信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发给号码是159××××2823短信(王某),被告收到原告给的5万元彩礼的事实。5、证人黄某乙、黄某丙证言,证明原、被告已订婚,订婚当日原告母亲给了被告彩礼款5万余。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三性无异议。证据2系单方写的,无任何证明效力。且彩礼相关内容不在返还彩礼范围之内,对彩礼清单上的数额都不认可。证据3转帐电子回单中关于张永红转的帐与本案无关。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证据5两位证人均是原告亲戚,其证言不具有合法性,且证人对彩礼具体数额不是太清楚。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银行回单十份,证明原告差被告不少钱。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中转给泥小兵的钱与本案无关,被告转给原告的钱是为了提高信用度,无法证明原告欠被告钱。经庭审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所举证据1、3、4、5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定;证据2彩礼清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予认定。二、对被告所举证据1予以认定;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查明事实为: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4月28日双方正式订婚,商定于××××年××月××日结婚,订婚当日,原告父母当着双方亲戚的面用红布包着5万余现金作为彩礼交付被告。原告及家人积极筹备婚事,被告却要求婚期推迟,一直到接近婚期,双方没有结果,原告认为被告及家人的行为明确表明了不同意结婚,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在订婚当日,被告收取原告给付的彩礼5万元,事实清楚,现双方取消了婚约,被告理应退还彩礼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打发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过节费,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姐姐借款5000元,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原告欠被告钱,所举证据银行回单,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即使双方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也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黄某甲彩礼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