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2)华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义国德与被执行人梁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国德,梁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华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义国德,男,1953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梁德贵,男,1948年7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义国德与被执行人梁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梁德贵赔偿原告义国德医疗费、摩托车修理费等款项共计10271.59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梁德贵负担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德贵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梁德贵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义国德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的���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书斌审判员 祝诗忠审判员 石燕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荣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