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华西都市报社、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华西都市报社,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委托代理人刘文杰。被告华西都市报社。负责人XX,总经理。被告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华西都市报社、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建良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人民陪审员 鲁宁节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聂 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