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孙继忠与上海言顺机械制造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忠,上海言顺机械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孙继忠,男。被执行人上海言顺机械制造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执行的孙继忠与上海言顺机械制造厂(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24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言顺机械制造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票据款人民币10万元及自2013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并应负担案件诉讼费3320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言顺机械制造厂在农行徐行支行的银行账户,但账户无款,且已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冻结金额人民币1900万余元。经查,被执行人上海言顺机械制造厂法定代表人吴飞言因涉嫌犯罪已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立案调查,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4年3月21日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继忠依据(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吴 亮审 判 员  诸建光代理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