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56-1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大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爱华,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白云山。法定代表人:琚程鹏。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被告: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白云山。法定代表人:杨业全。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阳新县白云山铜业开发公司、阳新县鑫成矿业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以其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040100200020463)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3)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