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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徐某、诸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45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诸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志慧,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佳峰、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朱志慧、戴某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名店广场被告人徐某的店内,由被告人徐某提供资金,被告人朱志慧、戴某根据被告人徐某的安排在现场放资、抽头和望风,纠集参赌人员郭某、诸某甲、沈某等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放资获利4000元,其中被告人朱志慧、戴某每人分得200元。2.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名店广场被告人徐某的店内,由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提供资金,被告人朱志慧、戴某根据被告人徐某的安排在现场放资、抽头和望风,纠集参赌人员郭某、陈某等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放资获利12000元,其中被告人朱志慧、戴某每人分得300元。3.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商贸公寓,由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提供资金,被告人朱志慧、戴某根据被告人徐某的安排在现场放资、抽头和望风,纠集参赌人员郭某、陈某、沈某等人赌博,从中抽头、放资获利4000元,其中被告人朱志慧、戴某每人分得200元。4.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商贸公寓,由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提供资金,被告人朱志慧、戴某根据被告人徐某的安排在现场放资、抽头和望风,纠集参赌人员沈某等人赌博,从中抽头、放资获利6000元,其中被告人朱志慧、戴某每人分得300元。综上,被告人徐某、朱志慧、戴某参与聚众赌博4次,抽头放资非法获利共计260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个人得款20000元,被告人朱志慧、戴某个人得款各1000元;被告人诸某甲参与聚众赌博3次,抽头放资非法获利共计22000元,其个人得款4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退出赃款26000元。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聚众赌博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陈某、沈某、诸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借条,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志慧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志慧、戴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诸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志慧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徐某、诸某甲、朱志慧、戴某退出的赃款2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奎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