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西海与马春福、倪泽鹏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海,马春福,倪泽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杨西海,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亚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春福,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晓燕,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泽鹏,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杨西海与马春福、倪泽鹏民间借贷一案,被告马春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无借款事实,且合同签定地、原被告住所地也不在安阳县,故双方约定在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条款无效。故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约定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交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在安阳县的相关证据,被告马春福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春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小慧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