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崖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50号原告毕某。被告孙某。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