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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黄国庆与顾庆阳、朱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国庆;顾庆阳;朱爱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0221号原告黄国庆,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顾庆阳,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朱爱群,女,1970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庆诉被告顾庆阳、朱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庆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原告黄国庆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张国华人民审判员  高和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