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黄国庆与顾庆阳、朱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国庆;顾庆阳;朱爱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0221号原告黄国庆,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顾庆阳,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朱爱群,女,1970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庆诉被告顾庆阳、朱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庆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原告黄国庆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张国华人民审判员 高和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