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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与原审被告刘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刘美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金志德,行长。原审被告:刘美荣。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与原审被告刘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吉中民提字第1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姜富权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