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张付立与罗贤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付立;罗贤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51号原告:张付立。被告:罗贤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立与被告罗贤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立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立撤回对被告罗贤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付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