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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张付立与罗贤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付立;罗贤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51号原告:张付立。被告:罗贤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立与被告罗贤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立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立撤回对被告罗贤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付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