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彬与许冬冬、林雅加工承揽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许冬冬,林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彬。被执行人许冬冬(许东)。被执行人林雅。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安民二初字第28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冬冬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奥迪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经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冬冬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奥迪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永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