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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彬与许冬冬、林雅加工承揽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许冬冬,林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彬。被执行人许冬冬(许东)。被执行人林雅。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安民二初字第28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冬冬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奥迪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经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冬冬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奥迪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永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