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肖飞与李巧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飞,李巧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肖飞,男。被告:李巧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飞诉被告李巧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飞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李巧美的银行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巧美的银行存款12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