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苗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雪燕于2013年3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