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宽与被告东营市正通门业有限公司广饶形象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宽,东营市正通门业有限公司广饶形象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183号原告李新宽。委托代理人李连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正通门业有限公司广饶形象店,住所地:广饶县东方丽景小区北门。负责人王子国,系该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宽诉被告东营市正通门业有限公司广饶形象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李新宽负担。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