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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华与陈桂英、朱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华,陈桂英,朱名秀,秦春凤,郭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373号原告:马华,男,1978年9月6日出生,回族,桂林市人,住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鸿湖园居民区D19栋5号。委托代理人:伍亦晟,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桂英,女,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桂林市人,住桂林市七星区空明东路13号8栋3-3-1。被告:朱名秀。被告:秦春凤。被告:郭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华诉被告陈桂英、朱名秀、秦春凤、郭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打算另寻其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需在法院继续诉讼为由,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撤回起诉。原告马华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马华承担,另3,650元及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马华。代理审判员  陈碧青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