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靳丰明与靳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丰明,靳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63号原告靳丰明,男,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敏英,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靳丰明之妻。被告靳建,男,约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丰明诉被告靳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丰明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丰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