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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52号原告深圳市富美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大王山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曾尚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维文,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济大厦F4.83C-2A。法定代表人陈权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