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珠海中电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中电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中电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和。被执行人: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赤羽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仲裁字(2012)第132号裁决书,受理珠海中电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仲裁裁决如下:1.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向支付人民币1993629.62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支付本案执行费22336.3元。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珠海中电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执行。仲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3日申请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和生产模具。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有多宗执行案件,并且上述财产均已由该院先行查封,本案的查封系轮候查封,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实际执行的条件,为便于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2)第132号裁决书指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3)珠中法执字第351号执行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增庆审 判 员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有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