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9-12-21
案件名称
张法正与王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法正;王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621-1号原告张法正,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王文峰,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法正与被告王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法正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法正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法正负担。审 判 长 杨中随审 判 员 刘春景人民陪审员 王洪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