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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楚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耿新顺与张群英、耿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新顺,张群英,耿运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56号原告耿新顺,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告张群英,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耿运旺,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耿新顺与被告张群英、耿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新顺于2013年3月27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新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耿新顺负担。审判员  周现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