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楚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耿新顺与张群英、耿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新顺,张群英,耿运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56号原告耿新顺,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告张群英,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耿运旺,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耿新顺与被告张群英、耿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新顺于2013年3月27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新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耿新顺负担。审判员 周现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