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孙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