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孙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