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房亚北与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亚北,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房亚北。被告: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毅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蕙菁。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亚北诉被告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亚北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亚北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亚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房亚北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