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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琪瑛与被告杨舒、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琪瑛,杨舒,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赵琪瑛,女。被告杨舒,女。被告王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琪瑛诉被告杨舒、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3月27日原告赵琪瑛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琪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赵琪瑛承担。审判员 袁   颖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