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曹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尚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葛晓巍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