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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曹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尚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葛晓巍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