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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杰与珠海市威驰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珠海市威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陈杰,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632。委托代理人:邓华锋,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威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亚有,董事长。原告陈杰诉被告珠海市威驰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