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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武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温正搭,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廷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及其辩护人温正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武某伙同顾立东、邵化(均已判刑)在苍南县龙港镇、平阳县鳌江镇两地频繁更换宾馆开房间作为赌场,让他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12年11月2日在平阳县鳌江镇“凌云”宾馆8301室被公安机关查获止,共抽取头薪人民币25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武某于2013年1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同案犯邵化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5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邵化、顾立东的供述,证人范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账本记录复印件,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户籍查询记录,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犯罪后能自首,且同案犯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游乐群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