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苏涛与甘有才、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涛,甘有才,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苏涛,男,36岁。被告甘有才,男,45岁。被告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住所地蛟河市。负责人刘耀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彬,男,43岁。被告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孙胜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天来,女,2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涛诉被告甘有才、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涛于2013年4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双方已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