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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苏涛与甘有才、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涛,甘有才,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苏涛,男,36岁。被告甘有才,男,45岁。被告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住所地蛟河市。负责人刘耀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彬,男,43岁。被告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孙胜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天来,女,2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涛诉被告甘有才、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涛于2013年4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双方已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