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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千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被执行人千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白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3年3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