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千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被执行人千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白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3年3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