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07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许家荣申请执行徐吉永、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0738-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荣,徐吉永,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738-1号申请执行人许家荣。被执行人徐吉永。被执行人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7892542-9。负责人徐吉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15万元、支付诉讼费13218元、承担执行费13900元,合计1177118元,支付利息(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18%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吉永、安徽万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177118元,支付利息(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18%计算)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