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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迁安大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军及王宪文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迁安大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万军,王宪文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3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迁安大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国,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万军,男,1959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宪文,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再审人迁安大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万军及王宪文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迁安大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迁安大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迁安大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