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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37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苏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与中国绿色生态产业发展促进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苏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中国绿色生态产业发展促进会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729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苏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苏庄中路。法定代表人邵泉,社长。被告中国绿色生态产业发展促进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韩营村北。负责人王忠瑞,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苏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诉被告中国绿色生态产业发展促进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苏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绿色生态产业发展促进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苏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冉 来源: